作為數字經濟的典型形式和重要載體,平臺經濟是數字產業化及產業數字化的重要引擎,在引領數字產業化快速發展的同時,幫助傳統產業攻克數字化轉型、產業升級等難題,為消費者分享創新發展成果提供了更多選擇,是我國經濟高質量增長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以及網絡技術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影響市場公平交易,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約了平臺經濟自身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引領平臺經濟抓住新機遇、應對新挑戰,市場監管總局堅持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監管思路,在近日發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是我國完善平臺經濟治理體系的法治化舉措,必將進一步促進和規范平臺經濟公平競爭和創新發展,推動數字經濟邁上新臺階,實現數實深度融合,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堅持問題導向,《規定》聚焦解決平臺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問題,護航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革命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平臺經濟是經濟發展的新引擎。與此同時,平臺經濟改變著傳統的交易模式、合作分工方式、價值創造與分配形式,呈現出競爭模式更新快、變化快等特點,不可避免地產生著新的競爭矛盾和問題,滋生出許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形成黑灰產業化現象,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嚴重抑制創新活力,影響著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公平競爭和交易的秩序和環境,既是廣大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共同訴求,也是政府應該提供的公共產品。為了進一步推動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必須在尊重技術創新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統籌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發展和安全,不斷健全公平競爭制度、完善公平競爭治理體系。《規定》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堅持問題導向,為針對性地解決當前平臺經濟領域突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規則,有助于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堅持發展導向,《規定》以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為目標,彰顯著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價值選擇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平臺經濟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更好發揮作用,是黨和政府的堅定態度和義不容辭的責任。數字經濟的規范健康發展,需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制度環境。作為數字經濟在現階段的典型模式,平臺經濟是由蓬勃發展的數字科技支撐的經濟活動。因此,平臺經濟的監管不僅關系到市場秩序和經濟發展,而且還影響著技術創新和應用。對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面臨著技術等方面的新挑戰。平臺經濟的監管制度建設,需要統籌防范競爭失序風險和預留創新空間,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影響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一方面還要為創新發展留出制度空間。《規定》創新治理理念,堅持發展導向,在第一條明確規定了“促進數字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等內容,彰顯著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價值選擇。《規定》的出臺和施行,不僅有助于推動公平競爭和創新發展良性互動,而且可以提升競爭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堅持多元治理,《規定》為平臺企業合規經營提供明晰指引,推動著數字經濟治理能力和體系現代化
平臺經濟系多元主體的聚合,交易結構的特殊性和利益結構的復雜性,一方面決定了政府對其進行監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決定了平臺經濟治理體制和機制的多維性和多元性。申言之,完善的平臺經濟治理體制,除政府監管外,還應包括行業自治、平臺自律和社會共治。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為依據,《規定》不僅細化了政府監管規則,而且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引導、規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競爭,提高行業自治、平臺自律的能力和水平。政府監管、行業自治、平臺自律和社會共治凝聚而成的治理合力,可以成為促進和規范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有序發展、共享發展的不竭動力和保障。《規定》的制定與施行,將有助于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及相關行業協會建立更加完善的合規治理體系,提高反不正當競爭合規能力,避免引發反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樹立依法經營的良好形象,構建更加協同開放的創新生態,從而增強核心競爭力,激發更大內生發展活力。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健全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以打造促進公平競爭和繁榮創新的市場環境。《規定》從我國現階段平臺經濟發展實際出發,聚焦平臺經濟領域較為突出的競爭問題,以推動平臺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為導向,完善了規范平臺經濟競爭行為的制度規則,回應了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切,進一步夯實了平臺經濟公平競爭與創新發展的制度基礎。?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177a6ea92e6f4d65acd9cff7dd2f84c0.html
作為數字經濟的典型形式和重要載體,平臺經濟是數字產業化及產業數字化的重要引擎,在引領數字產業化快速發展的同時,幫助傳統產業攻克數字化轉型、產業升級等難題,為消費者分享創新發展成果提供了更多選擇,是我國經濟高質量增長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以及網絡技術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影響市場公平交易,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約了平臺經濟自身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引領平臺經濟抓住新機遇、應對新挑戰,市場監管總局堅持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監管思路,在近日發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是我國完善平臺經濟治理體系的法治化舉措,必將進一步促進和規范平臺經濟公平競爭和創新發展,推動數字經濟邁上新臺階,實現數實深度融合,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堅持問題導向,《規定》聚焦解決平臺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問題,護航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革命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平臺經濟是經濟發展的新引擎。與此同時,平臺經濟改變著傳統的交易模式、合作分工方式、價值創造與分配形式,呈現出競爭模式更新快、變化快等特點,不可避免地產生著新的競爭矛盾和問題,滋生出許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形成黑灰產業化現象,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嚴重抑制創新活力,影響著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公平競爭和交易的秩序和環境,既是廣大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共同訴求,也是政府應該提供的公共產品。為了進一步推動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必須在尊重技術創新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統籌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發展和安全,不斷健全公平競爭制度、完善公平競爭治理體系。《規定》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堅持問題導向,為針對性地解決當前平臺經濟領域突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規則,有助于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堅持發展導向,《規定》以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為目標,彰顯著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價值選擇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平臺經濟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更好發揮作用,是黨和政府的堅定態度和義不容辭的責任。數字經濟的規范健康發展,需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制度環境。作為數字經濟在現階段的典型模式,平臺經濟是由蓬勃發展的數字科技支撐的經濟活動。因此,平臺經濟的監管不僅關系到市場秩序和經濟發展,而且還影響著技術創新和應用。對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面臨著技術等方面的新挑戰。平臺經濟的監管制度建設,需要統籌防范競爭失序風險和預留創新空間,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影響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一方面還要為創新發展留出制度空間。《規定》創新治理理念,堅持發展導向,在第一條明確規定了“促進數字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等內容,彰顯著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價值選擇。《規定》的出臺和施行,不僅有助于推動公平競爭和創新發展良性互動,而且可以提升競爭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堅持多元治理,《規定》為平臺企業合規經營提供明晰指引,推動著數字經濟治理能力和體系現代化
平臺經濟系多元主體的聚合,交易結構的特殊性和利益結構的復雜性,一方面決定了政府對其進行監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決定了平臺經濟治理體制和機制的多維性和多元性。申言之,完善的平臺經濟治理體制,除政府監管外,還應包括行業自治、平臺自律和社會共治。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為依據,《規定》不僅細化了政府監管規則,而且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引導、規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競爭,提高行業自治、平臺自律的能力和水平。政府監管、行業自治、平臺自律和社會共治凝聚而成的治理合力,可以成為促進和規范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有序發展、共享發展的不竭動力和保障。《規定》的制定與施行,將有助于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及相關行業協會建立更加完善的合規治理體系,提高反不正當競爭合規能力,避免引發反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樹立依法經營的良好形象,構建更加協同開放的創新生態,從而增強核心競爭力,激發更大內生發展活力。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健全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以打造促進公平競爭和繁榮創新的市場環境。《規定》從我國現階段平臺經濟發展實際出發,聚焦平臺經濟領域較為突出的競爭問題,以推動平臺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為導向,完善了規范平臺經濟競爭行為的制度規則,回應了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切,進一步夯實了平臺經濟公平競爭與創新發展的制度基礎。?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177a6ea92e6f4d65acd9cff7dd2f84c0.html